石政办〔2020〕06号关于印发《石台硒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《石台硒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各乡镇人民政府,各景区管理中心,县直各单位、驻石各单位:
《石台硒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》业经县政府第 35 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2020 年 6 月 17 日
石台硒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“石台硒品”专用标志(以下简称“专用 标志”)的申请、使用、管理和监督,保护“石台硒品”专用标 志使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、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》、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县实 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“石台硒品”是指全部产自石台县现 辖行政区域内,经检测硒含量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,包括直接 种植(养殖)的农、林、牧、渔等农副产品以及以此为原料经 过生产、加工的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、饲料、肥料等产品。 人工补硒产品不在本办法保护范围。 第三条 成立“石台硒品”专用标志使用工作领导小组, 设立专用标志管理办公室(以下简称县硒标志办),办公室设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,负责“石台硒品”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。 第四条 石台县境内从事生产硒产品的单位或个人,均可 按本办法的规定自愿申请使用“石台硒品”专用标志(图样附 后)。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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